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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适当放宽券商新设营业部条件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9日 10:36 作者 刘雪峰;陆媛

 
  
  经广泛调研和征求行业意见,证监会对2008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适当放宽了券商设立营业部的资格条件,优化了审批程序。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分步放宽营业部设立条件,并适时考虑下放审批权限。
  本次修订的内容包括四方面:适当放宽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引导证券公司合理布局证券营业网点;在具体操作中引入证券公司申请设点的“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证券营业部审核工作。
  自《规定》实施至今,券商新设营业部数量快速增长。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新批设了118家证券营业部,同时516家证券服务部已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累计新增证券营业部数量达到634家。
  新修订的《规定》允许更多的分类评价较高公司和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居前的公司设点,以充分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同时,为避免无序发展,新修订的《规定》鼓励券商将营业网点布局在中西部地区以及中小城市发展,引导证券公司优先在证券营业网点空缺地区设点。
  新修订的《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营业部3年内不纳入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在仅有1家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营业部2年内不纳入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
  为有效推进这一工作的展开,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对当地证券营业网点分布情况进行调研,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审核,并将在11月1日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将营业网点已饱和地区的名单公布,证券公司在名单以外的地区新设营业部将不需要获取当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
  为强化风险控制,新修订的《规定》将严格处理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证券公司出现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限制经济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因公司或证券营业网点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发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后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妥当、整改未完成等情形的,对其证券营业部设立和收购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审核。
  此外,新修订《规定》在具体操作环节将适当简化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有关审核流程和报送材料要求,及时在行业内公示证券营业部设立的申请、审批情况,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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