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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营业部资格条件将适当放宽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9日 07:33 作者 蔡宗琦

 
  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证监会28日公布有关决定,将优化审批程序,适当放宽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资格条件。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设立条件将在未来继续分步放宽。
  2008年5月1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已经新批设了118家证券营业部,全部1050家证券服务部中有516家已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累计新增证券营业部634家。为了顺应市场稳步发展和行业不断进步的势头,证监会按照扶优限劣、循序渐进的既定原则出台了《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适当放宽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并优化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公司参照当地行业协会公布的区域网点发展规划,自主选点后提出申请。该规定将在11月1日实施,主要修订了四项内容:
  首先,适度放宽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更多分类评价较高的公司和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居前的公司设点。
  一是进一步放宽全国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原全国设点主体资格条件中,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分类评价在C类以上保持不变,将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由全国前3名放宽至前20名。同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在全国设点。
  二是进一步放宽区域内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在区域内设点。
  其次,修改后的规则引导证券公司合理布局证券营业网点,鼓励优先在网点空缺地区设点。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仅有1家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营业部分别在3年和2年内不纳入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以降低证券公司对稀释平均盈利能力、降低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的顾虑。
  第三,在具体操作中引入证券公司申请设点的“一票否决”制。当证券公司出现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限制经纪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因公司或证券营业网点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后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妥当、整改未完成等情形的,对其证券营业部设立和收购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审核。
  最后,进一步完善了证券营业部审核工作。简化相关审核流程和报送材料要求,及时在行业内公示证券营业部公示设立网点的申请及审批情况。
  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后证监会还将继续分步放宽营业部设立条件,最终实现只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持续合规,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营业网点发展计划。行政许可也将相应简化程序,并适时考虑下放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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