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5日 09:46 |
作者: |
夏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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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张德荣 资产管理公司要转型需配套法律
□ 本报记者 夏青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德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转型,需要有配套的法律。2000年11月1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立法层次较低,并且存在诸多不足,与当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需求尚未充分衔接、配套。 张德荣曾经作为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经历并见证了资产管理公司从建立到发展的过程。他说,在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律师确实担负了很大的作用。管理不良资产的形式有很多种,如诉讼、仲裁、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资产证券化等等,通过各种手段将不良资产剥离并进行处置。这种种的方式、方法及管理过程都涉及到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运用问题,需要借助律师解决。而他从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之初就在从事这些工作,所以对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有一定的认识。 张德荣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处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也是为了帮助企业脱困。现在国有银行已经改制上市,企业的不良资产也逐渐减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随之减少。这样看来,资产管理设立的目的已经达到,原则上讲,应该歇业了。但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年业绩不俗,发展良好,就此歇业,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因此国家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都在向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方面努力。 张德荣指出,目前,围绕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需要有配套的法律。他说,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2000年11月10日公布实施的,首先它的立法层次较低,只是一项条例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存在很多不足。其次,条例的规定与当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需求尚未充分衔接、配套,这将造成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保障。 他表示,目前国内的金融领域还是分业经营,法律也都是针对分业经营设立的。不过现行的法律在综合经营方面也没有堵死,比如,规定银行不能进行信托、证券等等投资业务,或者说除自用不动产外不能投资其他不动产,但是后面又另加了一句,就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批准,银行的枷锁也就打开了,这也是当时考虑到以后银行能像美国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转型需要,在法律上留下的一个突破口。 其实,当前我国除禁止金融机构直接从事混业经营外,并没有法律禁止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等方式实现间接混业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金融控股的形式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但国家能否尝试拿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直接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这是一个大胆的假设,需要国家各个方面的充分论证与法律配套规定。仅目前有混业经营性质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还没有相关的高层次的法律规定。商业化转型后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设立条件、程序;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权利和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相关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定等等。这些法律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无论是要转型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还是继续保留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的形式,继续发展,都需要尽快配套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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