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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今起持证执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3日 06:14 作者 蔡宗琦 申屠青南

    今日起证券经纪人需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证监会最新公告显示,《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施行,规定禁止经纪人替客户开立注销账户、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为客户间融资提供中介担保等九类行为。
  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三个自律规则,要求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委托代理客户招揽服务活动,不得以券商或营业部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券商应提供统一研究报告及有关信息。自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自律规则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不得有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合同必备条款》则对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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