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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不得通过媒体揽客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7日 05:36 作者 忻尚伦

 
  中国证监会昨日对外发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4月13日正式实施。

  证监会明确,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暂行规定》共分27条。旨在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暂行规定》指出,证券经纪人上岗须持“两证”:从业证和执业证;经纪人只能受雇于一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需与经纪人签订委托格式合同;上岗前,经纪人需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在执业过程中,经纪人不得代理开户、不得与客户约定投资收益、不能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招揽客户和客户服务。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要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二是证券公司的遗留问题必须彻底规范的解决完毕;三是必须做好实施经纪人制度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内控机制,并有效运行,同时还要报当地的证监局备案。

  在《暂行规定》实施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将与公司管理能力相匹配。也就是说,中小型证券公司力图通过大量招募经纪人来拓展客户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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