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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五箭齐发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全面拓宽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8日 04:43 作者 黄蕾
 

险资投资政策重点解读——中小险企符合条件可直投股市
险资投资政策重点解读——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设定"门槛"
险资投资政策重点解读——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开闸
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文件全文和相关要闻回顾

保险公司只要符合偿付能力标准就可直接入市

⊙本报记者 黄蕾
  
  昨日晚间,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挂出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其中明确偿付能力达到标准的公司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这五个文件包括: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来看,这次增加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包括: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和企业债当中的无担保品种没有被列入放开领域。
  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也将全面展开。通知规定,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等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此项投资。其中,寿险公司可投资的比例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险公司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
  至于备受关注的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游戏规则”也在上述通知中被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保监会今后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监管将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通知的出台将给有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更多施展空间。因为原来只有下设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才能直接投资股票,如今,只要符合标准的中小保险公司就可以直接入市。
  尽管投资渠道集中放开,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中,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所要求,一些没有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保险机构仍将被拦在门槛之外。投资渠道挂钩偿付能力是我国保险业今年开始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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