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重点解读——中小险企符合条件可直投股市:
如符合拥有独立资产管理部门、满足相应投资规则等一系列要求,中小保险公司就可直接投资股市,不必再绕道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连续两季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不得增仓股市,股票投资规模将与偿付能力挂钩。这是保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等文件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放宽管制与风险防范并重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明确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保监会备案。
此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需经批准才可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众多中小保险公司都要委托其他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间接进入资本市场。
为防范直接投资股市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需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且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研究、投资、交易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股票投资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资管理规则,包括决策、研究、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等。
投资规模与偿付能力挂钩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应当按季进行股市风险压力测试,分析风险暴露程度,股票市场发生大幅波动等非正常情况,必须加大测试频率和测试范围,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向监管机构提交《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散化原则,设置行业和个股集中度指标,规范参与股票申购、增发、配售等行为,防止出现集中风险及锁定期限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行为。(中国证券报)
中国保监会7日晚间消息称,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依规运作控制总体风险,加强市场风险动态监测,并落实岗位风险责任。
保监会在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
通知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规范股票投资公平交易行为,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就总体风险的控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股票池股票和大盘蓝筹股票明细、关联方股票名单及计算比例需要的总资产和各类保险产品账户规模等数据,支持托管银行履行独立第三方监督义务。(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