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重点解读——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设定“门槛”:
中国保监会7日晚间消息称,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调整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改善资产配置。
保监会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中明确,新增加的债券投资品种包括: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就投资有关债券的比例,通知中明确,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香港市场发行人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等。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必须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实时监控信用风险敞口。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偿付能力变化,调整无担保债券投资规模。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新华网)
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样成为保险机构投资债券的一道“门槛”。《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偿付能力变化,调整无担保债券投资规模。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昨天,保监会同时下发的《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中的附件《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下称《标准2》),对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
《标准2》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或岗位),建有定义清晰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
此外,《标准2》亦要求保险机构应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基础设施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投资研究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之间,应建立防火墙机制。(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