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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高新企业资格 贝因美须补缴税款2785万元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09:13 | 作者:张怡
□本报记者张怡
贝因美(002570)公告,公司收到浙科发[2012]19号文件《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据通知,公司将于5月30日前补缴税款2785.26万元,此事项将对公司2012年费用产生相同额度的影响。 通知显示,鉴于贝因美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贝因美表示,公司将严控2012年费用,确保目标利润实现。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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