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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定价合理性

  早报记者 忻尚伦

  《指导意见》对新股申购网上网下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也进行了重新定义。

  按照规定,网上申购不足时,多出来的部分股票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而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

  其余三种可以中止发行的情况分别是: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在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同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应为缩短上时间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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