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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咨询机构“禁止行为”明朗


  【本报讯】中国证券业协会今日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对券商、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准则》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以下特定行为: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等。
  
  《准则》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以下特定行为: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等。
  
  《准则》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特定行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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