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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维护自律监察公平公正

本文章来源于2013年01月29日证券时报第专题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益民:

  证券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益民表示,在证券业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下,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工作既要积极补位,做实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又要把握尺度,不能管理过度,阻碍行业整体的创新发展,这就对协会自律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将是协会下一步自律监察工作研究和实践的重点。

  王益民指出,自律监察工作的公平公正,应当与行业健康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过去,在严格的行政监管条件下,证券公司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的规定,每家证券公司面临着同样的法律边界。在划定的法律法规边界内,留给行业自我修复、自我调整的空间不大,行业自律也主要以适应和配合监管为主,自律规则还不尽完善。2011年以来,在监管部门的鼓励和引导下,证券行业迈进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监管部门也对行政监管本身进行重新定位,确定了“市场前进,监管后退”的政策基调;协会也逐步归位尽责,将如何促进行业发展作为主要任务。面对层出不穷的创新需求,协会一方面着手制定与各项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会员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控,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对于规则完备、惩戒依据明确的传统业务违规行为,我们要严格依规惩戒;而对于仍处于试错试点阶段的创新业务,协会在规则制定本身就处于摸索阶段,对于超越规则边界的展业行为,并不属于恶意违规而且并未损害行业利益的,在履行自律监察工作程序时需要仔细研究和审慎判断,既要包容创新中的错误,也要从规则制订层面完善约束,避免错误的重复。

  自律三规则建立了一系列保障自律监察公平公正的基本制度,比如从尊重自律管理对象的合理权利出发,在实施自律惩戒时,区分个人责任和机构责任;在自律监察办案过程中,实施查审分离、审复核分离的原则。王益民表示,随着自律监察工作从制度设计阶段逐步步入实践阶段,协会将会根据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评估、完善现有制度体系。

  自律监察组织规则和程序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组织体系。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负责调查案件,自律委员会下设的审理委员会负责纪律处分案件审理,自律委员会下设的复核委员会负责纪律处分案件复核。

  王益民强调,目前,协会由法律部负责统筹执业检查事宜,待条件成熟时,将考虑单独设立执业检查部门;协会自律委员会共有21名成员,分别为来自监管机构、会员公司的高管人员和法律、财务相关的专业人士。根据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在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家顾问参与自律监察工作,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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