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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自律监察案件处理机制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9日 05:07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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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郁忠民: 自律监察工作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行政监管的逐渐宽松、行业创新的日益发展,行业自我决策的空间、合规经营的自我约束责任在加大,同时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能和责任在加强。“做好自律监察工作,使违规者受到惩戒,合规者的合法合规权益得到保护,是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的最重要环节之一。”证券业协会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郁忠民如是表示。 郁忠民表示,协会执业检查部门、自律委员会应当尽快适应行业监管形势及创新形式的变化,尽快熟悉自律监察相关制度和流程,落实案件受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复核等专项工作。中国证监会在去年8月正式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把诚信监督管理上升到部门规章的高度。该办法已明文规定,协会自律惩戒措施应当纳入中国证监会诚信信息范围。当前重点是要加快对自律惩戒措施的梳理工作,列举需要纳入监管部门诚信信息系统的自律惩戒措施。这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惩戒措施适用等自律监察关键工作。 郁忠民强调,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尚有许多适用原则、制度建设性工作需要研究、完善。协会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和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实践,对行业内突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分析。特别是需要对自律监察案件裁量原则等建立长期研究机制,完善自律监察案件处理机制。从提高自律监察案件的办理水平入手,增强自律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达到有效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协会还应当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沟通和交流,学习、吸收和总结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教训。协会应当通过加强对行业典型案例的总结、宣导、教育等工作,增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及从业行为的合规、自律的意识,切实推动证券行业诚信建设。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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