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化22日披露,针对债权人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对公司提出破产重整一事,葫芦岛中院日前裁定,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