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2日 07:41 |
作者: |
徐锐 |
| |
ST锦化今日披露,针对债权人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对公司提出破产重整一事,葫芦岛中院日前裁定,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 ST锦化亿元违规担保事件发生后,曾向提供贷款的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在2009年末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申请,希望以此使ST锦化恢复盈利能力,偿还债务,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ST锦化表示,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证券简称将由“ST锦化”变为“ST锦化”,公司股票将于今日停牌一天后于3月23日复牌交易。而在复牌之日起20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再度停牌,直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再向交易所申请复牌。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