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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1日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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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申请ST锦化重整一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关于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由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3月22日停牌一天,自2010年3月23日开盘起复牌;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为“*ST锦化”,证券代码为“000818”,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为5%;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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