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主板公司新闻
长江电力将缴纳水资源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8日 11:10 作者 彭飞

  将缴纳水资源费
⊙本报记者  彭飞
  ⊙本报记者  彭飞 
  
  长江电力今日公告,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该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公司表示,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3分钱征收水资源费。公司目前拥有的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8台发电机组的取水口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水资源费缴纳适用上述规定。
  尽管如此,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从稳健经营出发,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长江电力9月份执行水资源费新标准 (07-20 05:18)
·“长江电力”公布重大事项公告 (07-17 19:32)
·长江电力 资产整合添动力 可关注 (07-16 10:04)
·长江电力第一期短融利率1.85% (07-15 10:11)
·“长江电力”公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07-14 21:04)
·“长江电力”公布2009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公告 (07-14 21:04)
·长电不涨:资产晚进每天少赚2000万 10亿利润流走 (07-13 10:56)
·发电用水9月开征资源费 每度0.3-0.8分 (07-11 09:27)
·“长江电力”07长电债0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07-08 19:55)
·长江电力上半年发电量微增 (07-08 08:25)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