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7日 19:3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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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了有关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出相关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3分钱征收水资源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目前拥有的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8台发电机组的取水口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水资源费缴纳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公司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发改价格[2009]1779号文件。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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