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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用水9月开征资源费 每度0.3-0.8分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1日 09:27 作者 叶勇
    征收对象是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主要影响三峡电站及旗下长江电力
  ⊙本报记者  叶勇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10日发布《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对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发电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今年9月1日起执行。这将对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影响三峡电站及旗下的长江电力(600900)。
  《通知》规定,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的,按0.3分执行;高于0.8分的,按0.8分执行;在0.3至0.8分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此外,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通知》特别指出,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记者了解到,此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相应标准,而这些标准将成为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水资源费收取的参照条件。记者从湖北物价局了解到,水力发电水资源费为每千瓦时0.3分,也即,按取水口所在地湖北省标准,长江电力水资源费标准为每度0.3分。按照长江电力2008年442.78亿千瓦时发电量,一年需缴纳水资源费1.33亿元。
  据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人介绍,此前的水资源法律法规中,有一部分没有纳入到政策范围内,包括一部分中央直属水电企业及农民用水。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除了《水法》以及国务院460号条令里规定的不收水资源费以外的,其他都要交水资源费。明确将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纳入征收范围。
  重庆市物价局方面8日透露,9月1日起,三峡电站每发1度电,将支付0.3分水资源费给重庆市和湖北省,重庆市和湖北省将按各自境内三峡库区水域面积或库容的大小,分配这笔水资源费。目前,分配方案尚未最终敲定,但按去年三峡电站发电量估算,重庆1年可获得近2亿元水资源费。随着三峡电站发电量的增加,水资源费收入也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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