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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9月份执行水资源费新标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0日 05:18 作者 李坤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20日证券时报第2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李 坤
  本报讯 长江电力(600900)称,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3分钱征收水资源费。公司目前拥有的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8台发电机组的取水口所在地为湖北省宜昌市,水资源费缴纳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从稳健经营出发,已按每千瓦时0.3 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公司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发改委确定的新的价格文件。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缴纳水资源费的正式通知。
  据悉,今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 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 分钱的,按0.3 分钱执行;高于0.8 分钱的,按0.8 分钱执行;在0.3-0.8 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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