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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诉讼案判定程序存疑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8日 08:50 作者 李巍;周明

    □本报记者 李巍 周明 
  一场围绕着宏达新材(002211)和蓝星化工两家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与司法鉴定的诉讼案引发了法律学的关注。7月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专家提出,宏达新材有权申请法院要求重新鉴定,而相关判决存在瑕疵。
  判定程序存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宋朝武介绍,原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技术人员程红斌,被宏达公司聘为技术人员。九江公安局以程红斌原来在星火厂工作时有受贿行为为由将其逮捕,并在其电脑中发现存有星火厂原来的技术资料。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其资料与原告星火厂的资料是一致的。九江法院认定宏达侵犯了星火厂的商业秘密。
  宏达公司披露,6月27日,公司委托镇江市科技局组织国内有机硅行业权威专家傅积赉、幸松民等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机硅单体合成及氯甲烷生产技术进行鉴定,并认为:公司氯甲烷生产装置工艺技术来源于公知技术,有机硅单体合成技术来源于引进、吸收、消化俄罗斯和乌克兰技术,在部分工艺设备、技术上有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月4日、6月13日、6月17日公司连续三次写信给江西省高院要求江西省高院对相关技术秘密尽快进行依法鉴定。截至该公告日,公司未接到江西省高院同意依法进行鉴定的回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程红斌电脑中的技术如果说和原企业有着同一性,只能证明程红斌在离开这个单位之后把原属于原单位的技术资料仍然自己保存。一个企业使用的技术和另一个企业使用的技术是不是一样的,完全没有涉及,仅根据这个情况,就断定另外一个企业所使用的技术就是这个电脑中的技术,是违反程序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宋朝武认为,九江法院在判案中采取了一种事实推断,而事实推断在逻辑上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说它没有唯一性,“这是很关键的问题”。
  宋朝武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二审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宋朝武说,如果是当事人自行申请鉴定的,对方当事人不服,认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宏达公司是否窃取、使用了同一技术。因此,要鉴定江苏宏达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信息跟原告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
  个人侵权还是公司侵权
  根据宏达新材披露,九江中院判定:“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聘用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技术人员及员工”。但宏达认为,上述人员属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证明公司相关技术的来源,自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起诉公司以来,公司就劝原在其工作的十几名人员离开宏达,截至目前,上述人员已相继全部离开了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提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在聘用的时候这些人跟本厂订有技术保密的协议,所以技术保密协议很重要,如果协议明确了技术保密的范围,违反了,相关义务人应该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必然构成宏达公司的侵权行为,职工的行为并不等于企业责任。
  宏达公司是否侵权还需要考查几个问题,赵旭东说,比如,个人电脑里面存的是否就不等于他使用;他存储是不是就是窃取;几个工作人员个人如果有这种不当的行为,等同不等同于江苏宏达公司的法人行为等。
  是否是窃取行为,首先,该技术员把这个资料留在电脑里保存,没有窃取行为;其次,他窃取了,但是个人行为;第三,受公司的指使窃取。“在这三个可能性当中你要排除,但是法院的逻辑是没有一个认定的过程,直接的就作为公司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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