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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 三请法院鉴定未获回复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3日 07:50 | 作者:邢佰英
□ 本报记者 邢佰英
6月4日、13日、17日连续三次致信江西省高院的宏达新材(002211)依然未能接到高院同意依法进行鉴定的回复。 2007年12月29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宏达新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49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08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但公司认为该判决存在着事实认定的重大错误,严重违反办案程序,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8日,公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宏达公司氯甲烷生产工艺方法及控制指标的技术要点于2005年7月1日前是否为公知技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上述技术已被以前的现有技术资料公开,属于公知技术。因此公司重申:公司有机硅单体的全部技术来自于自身和乌克兰专家,绝对不存在侵犯星火有机硅厂技术秘密的任何情形。但该鉴定结论与九江市公安局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恰恰相反。 2月26日,江西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二审庭审中公司已书面向江西省高院提出申请,要求江西省高院对技术的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共同委托鉴定,并且公司也早按要求向江西省高院提交了全部鉴定材料。但连续三次申请法院对相关技术秘密尽快进行依法鉴定,仍未收到江西省高院同意依法进行鉴定的回复。 宏达新材认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有机硅生产技术是否属于技术秘密的认定违反程序,另外没有对公司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技术这一事实作出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春田等知识产权法律专家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于该案的判决存在着事实认定上的重大错误,此判决依法应当撤销。 虽然公司的上诉有理有据,但公司依然在公告中作出了风险提示。公司称,如果万一出现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公司将面临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全面停产的可能,导致公司上游原料的供应中断,募集资金项目无法建设,公司的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进行4.5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和3万吨/年硅橡胶项目的改扩建。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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