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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经理崔绍先骗贷案续:深圳机场终审被判担责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04日 07:53 作者 陈建军

    ⊙本报记者  陈建军 
  
  闹了好几年的深圳机场原总经理崔绍先伙同他人盗用深圳机场名义骗取银行2亿余元贷款案又有新消息:深圳机场今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银行贷款损失的原有判决。
  3月2日,深圳机场收到的判决书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对损失数额与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欠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深圳机场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4万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机场分别承担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深圳机场表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本次诉讼的后续事宜,并且保留相应的法律赋予公司的合法权利。
  资料显示,2008年5月30 日,广东省高院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针对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深圳机场已于2008年度计提24236万元(其中本金19250万元,利息4986万元),此笔计提将对公司2008年度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2008年6月3日,深圳机场针对上述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也提起了上诉;2009年3月2日,深圳机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书。
  深圳机场今日还披露,浦发银行广州流花支行于2005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明,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共计3066万余元。2006年5月12日,广州市中院决定中止对该案的诉讼。广州市中院认为,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该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审理,该案应在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确认之后继续审理。目前,此案尚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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