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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用改革与基金认购策略
来源 东北证券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1日 15:40 作者 冯剑
     上周,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该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销售行为做出指导性规范,对于投资者今后的基金认购及申购策略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新规定的核心思想是鼓励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行为,而对于快进快出的“炒基”行为则构成一定的惩罚。这种鼓励与惩罚是通过对基金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进行调整来实现的。
  新规定指出,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公司可以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而持有3年以上,后端模式中费用可以降低至零。
  由此可知,新规定惩罚力度最大的是“超短线”策略,持有期不足30天甚至不足7天的投资行为将承担超高的投资成本。但是考虑到大多数基金投资者本来就不会选择这种超短线策略,因此这一惩罚对于我们基金认购的实际策略影响不大。
  新规定对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行为的鼓励是实实在在的,选择后端收费的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三年之后,有可能免收后端认购费。因为该项费用是按赎回总金额计算的,新规定实际上极大地降低了长期投资者的综合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例如,赎回市值10万元的基金,如果按1.5%认购费的后端收费计算,再加上0.5%的赎回费,那么实际的操作成本将为2000元(100,000×(1.5%+0.5%)),而如果能免收认购费,实际的操作成为仅为500元,能够节约75%的成本。
  综上,我们建议投资者以后端收费的方式,以长期投资的理念,参与基金投资。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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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基金销售费用改革与基金认购策略(20091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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