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北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24日 14:08 |
作者: |
陈炳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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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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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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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并就此发布了公告与政策解读。 专用发票6月启航。公告称,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不得开具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稀土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此前市场对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存在各种讨论,如在生产企业之外是否包括商贸流通企业,是否包括稀土全产业链,甚至于钕铁硼等下游深加工成品等。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未将稀土金属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纳入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国家重点对中上游的稀土矿产及初级冶炼产品进行整治的决心,对于清理我国稀土矿产与初级冶炼产品的生产秩序将有积极的意义。未来随着规范稀土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对稀土产品目录的调整来扩大或缩小,来调整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稀土行业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实施走出了稀土行业整合坚实的一步,这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稀土矿与冶炼产品的总量控制、环保政策、稀土出口配额等其他政策的协调打下了基础。若政策之间成功地实现了相互的衔接,那可能会形成环保政策为基础,以专用发票为手段的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和出口配额的政策组合,如在专用发票系统的约束下,超出生产配额的企业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销售和出口,从而强化总量控制与出口配额制度的效力,这将极大地打击稀土企业普遍存在的超额开采、冶炼和出口等现象。 稀土行业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实施将打击非法稀土企业。非法稀土生产、流通企业特别是稀土开采企业,由于无法开具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增加了下游的成本,甚至于使得非法企业无法进入到下游客户的采购体系当中,从而打击非法稀土企业。 稀土行业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实施,是稀土行业整合各种利好政策的逐步兑现,将成为行业经营秩序变革的积极推动因素。鉴于此,维持对厦门钨业的推荐和包钢稀土的谨慎推荐评级。 风险提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海外稀土矿复产超预期,稀土价格不利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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