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长江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03日 15:08 |
作者: |
刘元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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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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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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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我们认为,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响应物流“国八条”。2011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提出的8项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中,第一条就是“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本次方案是具体的可执行的方案,虽然目前来看本次方案对于上市公司的直接促进作用不明显,但是,物流国八条得到各部委的积极响应确是不争的事实,国八条中的第三条“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也得到5部委联合支持,在去年发布《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我们有理由相信,物流“国八条”中:“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改进对物流企业的管理”;“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发展”等几项措施也会陆续得到各部位支持并出台相关的可执行政策。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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