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海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09日 14:51 |
作者: |
袁舰波;屈昳;张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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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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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要点 发改委10月2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制订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从10月22日起执行。其中,与现行规定价格比,有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有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本次公布的基本药物价格共涉及药品296种,2349个剂型规格,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由于执行政府定价,与此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这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 对医药板块的影响自国家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后,市场对拥有独家品种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企业充满了期待,但对其可能面临大幅度降价的担忧却也随之而来。本次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幅度明显小于市场的预期,市场普遍担心的一刀切式的药品降价最终没有成为事实。由于发改委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零售限价,而大部分药品的实际零售价均低于此价格,故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总体上对市场中药品的实际价格影响有限。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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