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金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9日 14:57 |
作者: |
张英;陈建刚;李伟奇 |
| 行业评级: |
|
评级变动: |
|
撰写时间: |
|
| |
投资要点 事件: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与5月20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中风险更大的项目融资,进一步发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我们的观点:这是银监会保证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的举措,这可能对银行的利息收入产生负面影响,看有助于银行的风险控制和长期的金融体系安全,对银行体系是有利的。我们预计此次《办法》与《指引》已在市场预期之内,不会对市场产生明显影响。此前市场传闻的“一指引三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此次正式出台了两个,从完善整体支付管理体系角度,另外两办法预计在未来也会择机推出。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细节上体现出更为严格态度。 主要内容是加强贷款支付管理:明确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对贷款使用的监控能力等因素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这条在正式稿中被删除,显示监管层更为严格的支付管理要求。另外时间上由“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11月20日)提早到“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10月27号)。 加大风险控制,提升贷款安全: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但对利息收入影响负面:改变企业的提款节奏,只有企业有了实际资金需求时,银行才受托支付贷款,贷款才开始计算利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是分阶段逐步落实,这意味着对银行来说,同样一个项目,实际贷款发放额与利息收入将比之前(贷款一次性发放给企业)有较为明显的下降。另外操作环节增加将提高银行操作成本。 (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