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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微博第一案 中国侵权官司还值得去打吗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1日 08:47 作者 刘春泉
    据媒体报道,2010年5月25日,自当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当前中国互联网圈内最有争议人物之一的周鸿?,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公司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排挤老员工”等字样,把金山称为“黑山”。金山公司认为周鸿?的上述微博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赔偿8万元,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微博首页赔礼道歉,近日法院二审判决,减少赔偿为5万元。
  虽然金山公司认为周鸿?的上述微博导致金山股价大跌12%,市值蒸发6个亿,但判决的赔偿却只有区区数万元,不够金山付出的11万元诉讼费,遑论律师费等其他开支。所以,这个案件的判决一出,不免再次让人叹息,在中国维权总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太不合算了。这样下去,若在中国遇到侵权,还有必要去打官司吗?
  虽然在中国目前还没有采纳律师界一直呼吁的对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但即使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笔者以为遇到侵权官司也应该善用现有法律规则,而不应轻易向侵权者妥协。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个判决的看点其实不在于5万元还是8万元,这对于被告那样的控制着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大老板来说,几乎没什么分别。但是,我们注意到,法院判定周鸿?需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
  笔者不知道新浪、搜狐和网易三大网站微博首页的广告目前的报价是多少,但根据经验,三大门户的首页或者一个频道的首页广告,大概价格不菲吧?那么,在这些位置登道歉广告是不是被告本人掏腰包来支付广告费呢?
  不知道新浪、搜狐、网易三大门户网站会不会给周老板刊登道歉的广告免单或打个折?三大门户的老板们多为与周鸿?差不多时间创业的互联网老兵,也都修成正果在纳斯达克上了市,所谓英雄爱好汉,不排除给个人情的可能。不过,别忘记了,三大门户可都是美国上市公司,不仅受中国法律约束,还要受美国法律制约,尤其是在美国证券市场,总有那么一批律师盯着上市公司,专门以起诉上市公司为业,所以,纵然老板们想给人情,在媒体冠以“微博第一案”的光环之下,恐怕也得先内部评估一下会否惹上法律上的麻烦。
  当然,本案的被告身为IT业名人,身边高参也多,不是没有办法规避掉这个广告费,比如,各平台的微博都尚未正式宣布商业化,以此免单可以名正言顺,或者把被告的道歉声明作为新闻,那也就不用付钱了,因为中国是禁止有偿新闻的。
  这个案件的被告本身是名人,这个即将到来的道歉顶着“微博第一案”的盛名,放上微博首页新闻里大概也不为过。不过,按照通常的惯例来看,不信各位查查人民法院报和各地法制报,此类道歉声明那可都是要付费的,且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笔者与此次争端双方毫无瓜葛,讨论此事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在于这个案件的启示意义。
  类似的,在许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在目前的中国往往非常难以获得高额的赔偿金判决。但是,只要侵权成立,对于停止侵权的请求,则大部分情况下是必须依法予以支持的。对于一些制药厂或者其他项目来说,如果一个重大核心专利侵权成立,而又找不到替代技术方案,则停止侵权可能意味着项目必须下马,数千万元的前期投入可能就此打了水漂,甚至工厂可能关闭。这样的后果比赔偿金的威慑力大多了。在国外,这种因为侵权官司输掉而工厂倒闭的事情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连一些今天举世闻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历史上都曾有过惨痛教训,这也是他们为什么重视知识产权,并且精通知识产权游戏规则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在现有法律和环境下,善用停止侵权等法律,才是真正震慑侵权行为的利器。(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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