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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慕湛:从税收制度根本上看“月饼税”、“加名税”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31日 10:14 作者 郁慕湛
 

  ■时论
  这个税收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税收制度间接税与直接税之比过高,竟达到3:7。
  ■郁慕湛
  这几天,听上去似乎又产生了两个新税种——“月饼税”和“加名税”。由于这两项税的征收对象绝大部分都是普通工薪阶层,所以反响很大。
  不过,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这两项税算不上是“新税种”。根据个税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发放实物需缴纳个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所以,“月饼税”和“加名税”实际上是老税种,税务机关是依法收税。
  可是,从纳税人角度看,这两项税缴得有点冤枉。单位发放月饼,是单位的集体福利,同样根据个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作为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加名税”的出现,是因为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其实房产加名字中的绝大部分,其真实权属并未变更,也没有发生买卖。
  如此说来,税法在这些方面是存在漏洞的。按照我们的立法原则来说,对税法漏洞补充应该更多强调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也就是说,在可收可不收 “月饼税”、“加名税”时,不收这类税。
  但现在税务部门是闻税则喜,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征的税就千方百计一定要征上来;问题是,征税需要付出成本,如果国家收来一块钱的税,要花掉8毛钱以上的征收成本,那从经济的角度,就等于是在养税务部门。因而从营造宽松的生产经营的环境上说,不如不征。
  从更大的范围来看“月饼税”和“加名税”,一方面目前还需刺激经济活力,另一方面,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很重,因此不必每税必征,尤其是直接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能免则免。
  其实,这个税收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税收制度间接税与直接税之比过高,竟达到3:7。众所周知,直接税相对更加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如果间接税与直接税倒过来,那么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员工收入有可能增加,而员工的个税缴纳虽然可能增加但作为社会消费者则商品的间接税要少承担很多,总的税负肯定是下降了。
  有人总是强调中国经济环境还不适应实行直接税制度,实际上中国的经济环境在进步,税收制度改革完全可以一步步开展。如果税收重点向直接税过渡,需要从征收“月饼税”开始,那么更应该征收“三公开支个人所得税”和“高福利税”,重点征税对象是官员和垄断国企高管。这是现在有条件办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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