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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不赋予权利谈何保护好权益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8日 10:42 作者 志灵
 

  ■时论
不赋予权利谈何保护好权益
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赋予集体土地所有者健全完善的土地所有权,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才能摆脱之前一些措施只能起到扬汤止沸作用的困境。
■志灵
  近日,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要处理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背景下,不使耕地过多过快地流失,同时还要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之间形成互动平衡的关系。当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新京报》8月7日)
  之所以这轮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因为当前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到这一点上。
  法律从强化管理向保障权利的转变,显然契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值得肯定。但是,理念的清晰并不代表具体举措的明确。事实上,甘藏春所列举《土地管理法》修改要面临的诸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地时的争议纠纷处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问题等难题,并没有真正触及《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问题。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障权利的前提是当事人拥有权利。可现实是,在土地问题上,本应成为权利主体的农民,并没有拥有完全的权利。法律上所讲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缺少其一就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以此标准来衡量集体土地使用权,就会发现其相比于国有土地所有权,恰恰缺乏所有权最重要的一项处分权能。
  由于分属国有还是集体的所有制类型不同,就决定了所有权的“丰满程度”差异很大。事实上,这种通过所有制来区分土地所有权的方法,也是架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罪魁祸首。正是看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在今年“两会”上,民进中央向政协大会提交的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提案,明确提出,集体土地所有者既不具有购买国有土地,也不具有出卖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的权利。这与宪法规定相抵触,应当尽快删除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等法律中关于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收才可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违宪规定,尽快按照“同地、同价、同权”原则,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
  这样看来,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举措其实很明确,就是要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赋予集体土地所有者健全完善的土地所有权,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才能摆脱之前一些措施只能起到扬汤止沸作用的困境。现在的问题是,既得利益群体能够轻易让出自己嘴里对土地交易的垄断这块肥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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