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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反腐网站不合法在何处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2日 10:14 作者 曹林
 

  检察机关在看民间的反腐网站时,应该有这样的问题意识,为什么公民更愿意通过这种方式举报,而不去检察机关呢?

  ■时论■曹林

  借鉴印度“我行贿了”网站的成功反腐经验,我国也出现3家类似“我行贿了”的公民反腐网站。对这些网站,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官员称,检察机关对群众参与举报的热情是给予充分肯定的,但这种形式是不合法的,检察院统一受理公民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举报,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公民应相信检察机关,不能说任何一个公民或组织就能从事这样的活动,这是不严肃的。(6月21日《京华时报》)

  “我行贿了”公民反腐网站怎么就不合法了呢?检察院官员作出这个判断时没有拿出法律依据,实际上,也根本拿不出法律依据——看看检察院的理由:如果线索不属实,会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举报线索在网上公布,容易打草惊蛇;检察院统一受理公民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举报。这几个理由,根本都站不住脚。

  首先,如果线索不属实,会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这根本是不必要的担忧,反腐举报者,并不因为“举报反腐”就拥有了道德优越感并享受到法律的豁免权,“线索不实会吃官司会受惩罚”的约束,会迫使举报者负责地举报,而无需检察院操心。

  其次,如果举报线索在网上公布,容易打草惊蛇——看起来挺有理,其实不然。按这种逻辑,那媒体就不能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了,网络反腐就没有正义性了,比如,媒体发现周久耕的天价烟后,就不能去因此质疑的周久耕腐败问题了,因为这样容易打草惊蛇啊。可事实是,媒体报道了周久耕的天价烟这个腐败线索后,并没有影响纪委调查,反而形成了一种良性的配合。会不会打草惊蛇,完全在于反腐部门的行动,如果举报者举报了,而反腐部门无动于衷,那贪官就有充分时间去转移赃款和掩饰问题,如果迅速介入进行调查,即使“打草惊蛇”了也不会影响反腐。

  再来看“检察院统一受理公民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举报”——这个法律确有规定,可是,法律并没有排斥公民其他的举报方式,检察院不能凭着这个规定就垄断了公民对职务犯罪举报的途径。对公民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正因此,在公民网络反腐屡建奇功后,纪委和监察部门多次表态支持公民的网络反腐,并敦促反腐官员注重网络上的举报和反腐信息,利用这一新兴的工具去助益反腐。检察院不应将这种公民举报反腐网站当成自己的敌人,而应该看成自己的朋友,关注其上的举报信息,使反腐多一种信息渠道。

  其实,检察机关在看民间的反腐网站时,应该有这样的问题意识,为什么公民更愿意通过这种方式举报,而不去检察机关呢?检察机关应该采取措施吸引民众到自己这里来举报,而不是将其他方式斥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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