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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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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不能忽略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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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1年03月25日 13:4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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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据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华润深国投投资公司将2.47万平方米的国有物业以亿元价格协议转让，均价为4043元。该转让价格因远低于市场水平，受到了网帖的质疑。华润深国投投资公司对媒体称整幢房产存在产权瑕疵，无房产证无法挂牌拍卖，其交易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一说。深圳国资局也表示转让过程中并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检察机关应介入疑遭贱卖事件 
　　和公开挂牌拍卖不同，无论是作为当事一方的华润深国投投资公司的自证清白，还是作为政府序列的国资局的力挺，都不足以消弭笼罩在这宗协议转让国有资产事件上的流失疑云。笔者认为，此次国有物业疑遭贱卖事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调查，以回应公众的关切，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非涉案国资的经营方，也非行政监管方，更能代表国家利益，立场更为中立，也更能得出让公众信服的结论。 
　　其次，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及渎职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职责所系。国有物业爆出疑遭贱卖事件，本身就是一个“举报”，此次协议转让是否存在职务犯罪问题，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深入调查。 
　　再次，即便此次国资协议转让事件并无违法犯罪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贱卖问题，检察机关对这种不公平的交易也大有探索作为的空间。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国有资产的转让虽也遵循“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但由于事关国家利益，其“自愿”行为理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因为在“自愿”低价的国资交易中，买方自然是偷着乐，卖方即便没有好处，受损的也不过是国家利益。事实上，不少国有资产就是在这种所谓“自愿”低价的民事交易中悄无声息地流失了。 
　　正因为如此，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作探索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那些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交易，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方式，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民事交易行为无效，从而挽回国家利益的损失。从媒体报道来看，各地已有不少这样的成功案例。此次国有物业疑遭贱卖事件，无疑也为当地的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个探索公益诉讼的机会。□易云
　　无房产证也不该搞“内部决策”
　　就事件而言，无论是“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一说”的回应，还是深圳国资局“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表态，都属于自说自话的范畴，由于路径不对，缺少外部的公开监督和程序性操作，其正当与合理无法得到证明或认可。 
　　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需要的不仅是在实质上的公正，而且是“外观上的公正”。只有“先小人后君子”，以程序的公开透明来克服人的不确定性，实现对人性自私的必要防范，不仅是人治到法治的必然选择，也是让人们信得过的唯一办法。反之，由于违反正当程序，人们难以对实体正义认同，发帖人的质疑便说明这点。 
　　其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的规定，即便因“无房产证无法挂牌拍卖”，也不该搞封闭式的“内部决策”。公开竞价的原则规定摆在那儿，为什么不“依葫芦画瓢”？增加交易透明度，通过媒体公开征求卖家，并实行价高者得，把程序搞得滴水不漏，公信力自然会不请自来。
　　总之，中民时代广场虽然没有产权证，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内部决策”的理由和依据，这样的程序瑕疵对实质正义构成极大的威胁。由于结果的真实只是一种主观相对的真实，所以它更要接受过程价值的制约，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正义更有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南方都市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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