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3日 08:22 |
作者: |
陈净;金寒草 |
| |
“日记门”主角韩峰昨日正式庭审。检察机关指控,韩峰在担任广西来宾市烟草局局长期间,受贿101万元。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9年11月,韩峰的“香艳日记”在小范围流传三个月后,开始发酵,在今年元宵节期间被广为转载,引起公众关注。广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在接受采访时称,韩峰于2月22日被停职接受调查,3月1日区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韩峰正式立案调查。3月9日,韩峰涉嫌受贿被广西烟草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给南宁市检察院进行司法立案侦查。10日,南宁市检察院报请自治区检察院对韩峰进行逮捕。13日,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对韩峰进行逮捕。
南宁市检察院查明,韩峰的犯罪时间为2002年至2010年2月,利用先后担任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发包办公大楼、办公网络建设等工程中,为承建商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贿赂款共计48.2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检方没有披露对韩峰行贿人员和官员的处理,亦没有披露韩峰受贿的其他款项和商品房的来源。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