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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同步审查”难治贪官轻判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2日 10:00 作者
      □ 杨 涛

    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是为了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试行。

    这个规定,是希望解决审判过程中的贪官轻判问题。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率高达51.5%;而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贪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难怪最高检要大力推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也就是说,对于法院作出的对贪官的判决,下级检察机关要审查有无错误,上级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也要审查有无错误。

    但这个制度真的会有用吗?我们不怀疑最高检出台这一制度的良好目的,也相信推行这一制度会产生一些良好的结果。但这一制度能真正让贪官判处免刑、缓刑降下来的基础有二:一是贪官判处免刑、缓刑多的原因完全是地方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二是上级检察机关的“同步审查”能排除干扰,产生强大的监督合力。但是,我们遗憾的是,贪官判处免刑、缓刑多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法院判决,或是法院受到地方党政官员干扰,或是法官自身徇私、徇情所致。而法官之所以能作出如此判决,也在于法官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即使判决很轻,检察机关也无法抗诉。

    同时,检察机关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下级监督机关之所以怠于对法院的监督,原因大体有二:一是下级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本身徇私、徇情,不愿意监督法院二是下级检察机关受到地方党政官员的干扰,不敢大胆监督。现在,就是换成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监督,情况也不会有太大改变,下级检察机关同样会向上级检察机关说情,地方党政官员同样会向上级检察机关说情,或者以“维稳”为由,让上级党政官员向上级检察机关施压。某种程度上讲,或许上级检察机关介入的“同步审查”,不过是增加了贪官的腐蚀司法的成本而已。

    其实,所谓“同步审查”,说到底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同体监督”,这种监督由于上下级的紧密联系注定了其软弱性。这些年来,类似“同步审查”这种制度创新,检察机关搞过几次,比如职务犯罪逮捕权由上级检察机关行使,诽谤案批捕要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但起到的效果并不特别大。比如山西运城市夏县“短信门”中,县长指示用诬告陷害罪抓举报人,根本就不再用诽谤罪。

    所以,要让贪官判处免刑、缓刑真正降下来,光靠检察机关单枪匹马是不行的。要解决这个问题,一要靠司法独立,消除权力对司法的干扰。二要靠透明和公开,要让法官的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透明和公开化,从而有效引入外部监督。做不到这两条,对贪官的审理,很难消除权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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