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10日 13:36 |
作者: |
潘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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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5月1日起,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但根据媒体的报道,“一房一价”的实行情况一直不甚理想。近日,广州市物价局终于对黄埔花园、百荣园等10个违规楼盘开出首张“罚单”,但是4个楼盘均罚款5000元,其余楼盘被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却引发了百姓广泛的质疑。
有关部门对违规开发商进行处罚,本该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一个楼盘5000元的处罚,却着实让人分不清这究竟是罚单还是有关部门在收取提价许可费,更不用说能对违规开发商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也许有人会说,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此次广州物价局已经按照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其惩处违规开发商的意愿不可谓不强烈。但且不论只有4个楼盘被处以了罚款,同时,根据此前广州市物价局的表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房一标”,将“每套房”处以5000元罚款,笔者很想知道,在中央大力推进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此次处罚的大幅缩水究竟是为什么?
更何况罚款也不是针对不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唯一处罚手段。在《价格法》中就规定,对于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应该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明确指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虽然笔者不知道,这些开发商通过不实标价获取了多少的违法利润,但在目前高房价的背景下,一个楼盘赚取几百甚至几千个5000元应该不在话下,这笔违法所得岂能被罚款一笔勾销?!同时,有关开发商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抢购氛围、哄抬房价的报道亦不少见,但却始终未见有开发商因此被取消经营资格,甚至连停业整顿也极少发生。对于赚得盆满钵满的开发商而言,监管部门若只将目光局限在罚款之上,无异于隔靴搔痒,而缴了罚款的开发商,岂不将更加“心安理得”地将损失从购房者身上赚回来?
笔者认为,相比起质疑此次处罚的效果,我们更需要反思,为何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出台后,不仅开发商没有认真贯彻,就算是普通百姓也不看好其执行前景。在笔者看来,这与商品住房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一方面,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罚不遵守“一房一价”的开发商时,通常依据的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规,但这些法规出台的初衷主要是针对普通商品,面对动辄数百万元的商品住房,其惩处力度自然明显偏小。另一方面,在房价虚高的背景下,开发商不需要哄抬房价就能获得超额的利润,这样一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的“板子”就很难落到开发商的身上,这也更加助长了违规开发商的气焰。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需要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重新认定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行为以及处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法规不至于异变为开发商违规行为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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