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9日 07: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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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广告投入是环保投入的数倍,营销上有能力大笔烧钱却称无力治污――这是本报昨天头版的报道。报道出来后,社会反响很大。 哈药的问题与责任,显而易见。这家制药企业理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并无异议。在环保方面连最起码的责任都不能尽到,哈药的声誉与形象将大受影响,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显然,哈药对环境的破坏,当地环保执法部门亦须承担相应责任。坐视属地内的企业严重污染环境,这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我们在6月7日的本报社论中已经直言,不执法即违法。天底下哪有违法者不该受到惩戒的呢? 举目四望,行政失职或不作为的现象,又岂止是在哈药这一案例中。环境监管中有不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中有不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不作为,公路收费监管中也有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失职、渎职、懒政等“不作为”行为,导致政府治理能力被弱化,也严重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很明显,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现象,远不止是“懒政”二字所能解释的。这其中隐含了各种各样的利益链条。而不少政府公务人员,可以从自身的失职和不作为中获益。悲哀的是,包括这些公务人员,乃至许多的社会民众,似乎都对此类现象、此类行为习以为常。将潜规则漠然地视为明规则,将不法收益漠然地当做顺理成章的收入,这是一种怎样的堕落,法律被弃之于一旁。 遗憾的是,面对政府部门的种种失职或不作为行为,究竟有多少制约呢?除非被曝光,被舆论聚焦,常态下的种种失职行为,又有多少官员因此而受到惩罚呢?缺少制约、缺少惩罚,政府不作为现象只可能会愈加严重。 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曾说,现代社会法治的出现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合同法,在经济领域中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另一个就是行政法,对政府施加了应有的控制和限制。行政法治应该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常识。 那么,当下较为严重的政府部门不作为现象,是不是因为缺少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呢?答案是否定的。近些年来,一批刚性的责任行政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健全,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早已实施,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也已于前几年相继颁布。 上述这些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政府职能部门失职、渎职、懒政等“不作为”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的制止。也就是说,从理论层面应当成立的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控制,现实当中效果被大大打折。 行政权的失职或不作为,此类现象的实质,轻微的是权力与责任的脱节,是以消极的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严重的,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制度。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司法权事实上也难以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那只能说是行政权力在一定意义上的“失控”了。 应该承认,距离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政府、政府官员毫无疑问应当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因为某一个企业对地方上纳税多,对GDP贡献大,或是其中某些官员在当中有些灰色收益,就可以故意不作为,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只能说这是“伪法治”。真正的法治,就是法条之下无特权,当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承认现实的种种问题,是探索求解问题的前提。当下的关键,还是要强化责任行政理念,完善责任行政制度,通过完备的制度使得政府公务人员处于一定的压力之下,不敢“不作为”。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失职之举,则当查则查,不可手软。根据行政究责制度,追责到底。当然,压力来源于监督。 现实的生态愈加呼唤对权力的监督。没有监督,权力会走向腐败;没有监督,权力会刻意“不作为”。所谓政府的“自我革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权力暴露在内外部的监督之下。不如此,则许多问题注定无解。类似哈药这样的丑闻,也会一再地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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