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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如何管制价格还须深思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8日 07:32 作者
    这两天,两条有关价格的消息引人关注。一是不断上涨的汽柴油价格昨起再度上涨,为2009年6月30日油价调整后上调幅度最大的一次;二是有关部门约谈酒业巨头,批近期白酒轮番涨价不妥,强调“企业行使自主定价权一定要服从国家大局”。
  其实,汽柴油的再度大幅涨价与白酒巨头挨批,背景是同一个“大局”。即,当下中国的通胀形势依然严峻,未来的通胀预期可能带来严重问题。人们好奇的是,为什么在同一个“大局”下,有些价格可以继续涨,有些不能涨,而是被要求履行企业责任呢?
  物价问题,关乎民生,涉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相关职能部门重视物价稳定,乃分内之举。只是面对不同领域有涨有控的情形,民众不太明白,物价的管制,究竟哪些应当去管,哪些不该为之?
  近几年来,由于国内货币超发,经年积累,流动性过剩给物价形势造成很大压力。加上一些输入性通胀因素,物价几度汹汹上涨。当前,部分商品价格趋于稳定,但是通胀形势仍不乐观。今年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即是“稳定物价总水平”,该问题的重要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从货币政策看,去年以来,数量型与价格型的政策工具已是轮番上阵,试图通过紧缩银根来抵御通胀。同时,中央政府也认识到,必须努力消除输入性、结构性通胀因素的不利影响,消化要素成本上涨压力,并正确引导市场预期,抑制价格上涨势头。
  这些政策路径无疑是正确的。当然,必要时候,政府还可以通过行政性的手段来实施价格管制,但要认识到的是,行政手段出手必须慎重,否则很容易产生负面作用。这从过往的经验与教训中不难看出。
  一般而言,行政性的价格管制主要在两种情况下执行:一是维持特殊时期的经济社会稳定所实施的价格管制;二是因产品的特殊性质致使市场法则局部或完全失效所引起的价格管制,如外部性产品、公共品、垄断企业的产品等。显然,这两类情况都包含了“特殊”二字。“特殊”的言外之意,自然也是不可随意使用行政手段。
  事实上,关于价格管制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亦有规定。该法清晰指出,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该法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及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等,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这表明,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职能部门如何合理看待“特殊”之意,至为重要。不能合理看待,就可能做出超越职能之事。犹记得前两年,西南某市物价局曾在当地遭遇干旱期间,推出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举措,强调菜价一毛钱都不能涨,否则将被严厉处罚。职能部门的动机或出于善意,但其对价格管制的随意与鲁莽,也确实有些出格。
  观察眼下,当此物价之弦紧绷之时,一些酒类企业接连涨价,此类行为,在个别官员的眼里,似有干扰局势之嫌。相关职能部门以“紧急约谈”的形式进行干涉。但如果对照法律来看,酒类商品无论如何也归入不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及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之列。职能部门以政府之力试图干预,终究是不太合适的。
  相比而言,汽柴油远比几瓶白酒更关乎国计民生。国内油价连番上涨,固然有外部政治、经济因素,但在几大寡头垄断企业收益颇丰的条件下,且虑及油价的传导效应,油价的不断上涨倒真是应该慎重。
  历史经验表明,油价的涨跌对于CPI指数的影响具有不对称性,即油价上涨对CPI指数的拉升幅度要大于油价下跌对CPI指数的压低幅度。至少,在同样的物价压力背景下,职能部门不可过于重视酒业的促涨作用,却轻视油价不断上涨对CPI的影响。概言之,通胀“大敌”当前,确要高度重视。但如何合理管制物价,仍值得相关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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