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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新国八条”深圳细则有失公允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4日 10:55 作者 颜宇丹
      一位王先生向我咨询:他于今年1月18日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当天1月18日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定金,并按合同约定于1月28日到银行做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

  他现在的苦恼就是,卡在执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旧政策交替的1月28日这一时间点上。深圳地税局不予认定他已于1月28日之前发生了交易行为,因此他必须按新政策,也就是说,按房价全额交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新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税局也于1月28日发出通知,即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2月14日深圳出台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有关细则,规定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这部分纳税人仍按原国家政策执行。

  注意,这里规定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并且在该细则中规定审核认定报送资料中第6项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也就是说,定金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或POS机刷卡,除此外的现金支付方式则不能被认定为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政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预防买卖双方伪造1月28日前出具的收款收据,以规避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营业税的调控政策,支付现金无从查证,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则可以银行生成的纪录时间为准。

  这种方法虽然对1月28日之前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够公平,但怎么说也可杜绝一些人以偷梁换柱的方式蒙混过关。

  但是王先生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就算他于1月28日之前支付定金没有银行纪录,可他于1月28日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的这一天做的首期款监管在银行是有纪录的。

  按二手房交易的商业惯例,定金一般是早于首期款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那么王先生于1月28日在银行存入首期款之前肯定是支付了定金的,这一点没有其它可能性。可现在地税局工作人员就偏偏只认定金,而且只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这样一来,王先生没有通过主管地税部门的资料审核,无法得到地税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就无法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王先生无奈地告诉笔者,他当天在地税局碰到了四位和他一模一样的情况。现在,他准备联合其他同样情况的当事人,一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营业税。

  颜宇丹 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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