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2月15日 08:27 |
作者: |
刘胜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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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368万元过路费案,一波三折,为审视我国如何建设法制社会提供了绝佳样本。 农民时某为逃避过路费,以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通行2362次,逃费368.2万余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很快,河南省高院就宣布“平顶山中院认定事实不清、审查证件不足,草率下判,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平顶山法院4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河南省高院因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此外,368万元过路费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笔者以为,此案所揭示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此案为媒体曝光并引发社会关注,最终审判结果出现逆转,这与2007年的许霆案非常类似。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在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热议后改判为5年徒刑。时某和许霆都是幸运的,但毕竟充满了侥幸。有多少类似案件能获得被媒体曝光并引发关注的机遇? 其二,媒体曝光前后的宣判结果差距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这不能不让人思考法院的判决到底有多大客观性?既然媒体可以影响法院判决,我们不禁想到,政府官员或利益集团同样也可以干预司法。 其三,河南省高院只用了几天时间,就发现平顶山中院“认定事实不清、审查证据不足”,而后者审理案件用了长达一年的时间,怎么可能连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搞不清楚?换言之,平顶山中院错判不是专业能力的问题,而很可能是蓄意为之。 其四,河南省高院决定免去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职务,副院长任建军停职检查。撤职、停职之类的处罚是否太轻了,怎能起到威慑的效果? 吴敬琏先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市场经济也有两种可能: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而决定好坏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实现“法治的市场经济”。离开法治的护航,市场机制就有可能被权力挟持,成为寻租者的乐园。 要建立法制社会,不是把司法体系、法律条文建立起来即可,还需要制度层面与观念层面的支撑。首先,要确保法院审判的独立性,不受政治或个人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由于地方政府常常是经济活动的参与方,切断地方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关联就特别重要。其次,法院的审判必须具有透明度,能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一些案件曝光前后的戏剧性转折,更凸显了加强审判透明度的必要性。 而笔者认为,比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法治精神的确立。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这是一切问题的症结。由于这种观念的误区,公众往往指责贪官的贪婪,而忘记反思是什么制度问题纵容了他们的贪婪;公众往往期盼包青天、海瑞之类的英雄人物,能力挽狂澜,扭转乾坤。但实践证明,以包青天、海瑞之完美人格,亦难以撼动体制的僵化。 由是观之,368万元过路费案,我们绝不能简单归咎于个别法官的失职或过错,而应深入反思现存司法体系存在的体制性漏洞与问题,将此案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 当然,要摆脱“黄仁宇命题”指出的历史积弊,更需一场法制观念的变革,尤其是要树立凡事诉诸法律、法院审判独立、政治服从法律的法治三要素。 正如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最近发布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指出的,政治化逻辑已成司法改革的桎梏,改革应采取去政治化的技术和策略,实现司法与政治的分离。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才能走出停滞不前的困境,最终迈向公正、高效、权威、独立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 (作者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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