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和房产税近期被热炒,《中国经济周刊》日前又说,中央财税部门的基本思路是,修订1986年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覆盖到个人非营业性房产。上海已释出房产税政策信息,北京没表态,也可能试点。
关于征收物业税,近两年不断有专家放话,又有官员否认,如此循环往复。近期,有国家部委领导劝进上海市,要他们考虑以房产税作为调控楼市的政策武器之一,先行先试。这就让人不得不相信,这假假真真中有几分真,有关部门确实在推动物业税或房产税了。
征收物业税,据说是国际惯例。在很多地方,我们不大讲国际惯例,但对于物业税这种“国际惯例”,有关部门心向往之。而要收税,必须通过人大立法,这被认为是一个麻烦。现在专家替政府想出一着妙招:绕开立法程序,让物业税借壳已有的房产税上市。
这真是一件怪事:政府要征税,让政府认真研究好了,拿出可行方案,通过立法获得授权,然后实行之;可专家们却比政府还急不可耐,非要替政府出点子不可!借壳上市,是证券市场盛行的做法;搬到税收领域,却是对法治精神的歪曲。
作为“壳”的房产税,其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实际上是一个国务院文件,在法律上层级很低。由于税收涉及私有财产征收,必须经过最高层级立法授权,这是一个法治问题。此条例颁布实施于1986年,考虑到当时我国法制建设水平,且其征税范围限于经营性房产,其时房产基本公有,由国务院出台收税依据,尚可理解。
就法治要求而言,《房产税暂行条例》作为行政规章,现在已显得过时,有必要进行清理。设立一个税种,应由人大立法,政府不能自授征税依据。这个条例条文极简,连房产概念都没界定清楚,缺乏严谨性。让物业税以这样一个条例为依据,借到了“壳”,看似“依法”了,其实是对法治的“变通”。
现在专家建议将房产税征收范围“扩大解释”,使个人所有多套住房涵括在内。这样的“房产税”,冒房产税之名,而有物业税之实。实征物业税,却不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就成了我们常说的“钻法律的空子”。
如果政府想征物业税,光明大道就是:理顺物业税与现有房地产领域各种税费的关系,用物业税替代各种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然后提请人大立法,授权有关部门开征,这也是国际惯例。这样的话,体现法治与改革,老百姓没理由反对。但如果不改革,简单增加一个税种,就有了征税困民之嫌。
现在要调控房价,这似乎成了让物业税借壳房产税上市的理由。但调控房价,不是歪曲法治的理由。调控房价,自有其他办法可想,但也要以尊重治理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