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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7日 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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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认为,平顶山市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时建锋诈骗368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中4名法院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握不严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接受培训,等候处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 责成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通报批评。 另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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