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义网报道,“我爸是李刚”案日前在河北望都县法院开庭,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此前法院曾宣称将公开审判,保定市政法委与5家媒体达成“秘密协议”,让5家媒体各派一名记者参加旁听,以示“公开审判”,但报道时必须采用其提供的新闻通稿。
为什么一个广受关注并且公开审判的案件却演变成了一个“秘密审判”的案件,对于保定政法委的做法我们不能妄加揣摩,也许他们有一大堆的理由,很多与此类同的做法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
如何利用国家给自己建立的办公设施甚至是某些强制力将不受欢迎的媒体排斥在正常的旁听范围之外成了很多法院的家常便饭。实际上,早在2009年12月最高院就出台了《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第三条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然而,很多法院将最高院的这一规定置之脑后,颇有一番“我爸是李刚”的味道。当然,在这种“霸气”的背后是知道如果这样做了你拿他也没辙。当然,毕竟是做法律工作的,很多法院也深谙相关规定之道,并不直接与新闻媒体发生冲突,而是玩躲猫猫,让你增加采访的成本,无端设置各种障碍,比如法庭太小等等,不一而足,用心良苦。明明是公开示人的东西,为何要搞得躲躲闪闪,不明就里呢?对媒体监督的不习惯恐怕是原因之一,另一个方面也许还有些“我爸是李刚”的“霸气”,还有只能是一些不能明说的原因了。
说到监督,日前温家宝总理在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时候说:“要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和监督政府,负责任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勇于面对群众的批评,政府工作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在近几年的两会上最高法的工作报告几乎每次都是投反对票最多的工作报告,当然其中有法院的工作矛盾集中度高等原因,但是透明度不高恐怕也不能不是原因之一。
实际上,通过媒体等有效的监督报道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误判甚至是错判案件的发生,不仅对当事人甚至是审判法院本身都是有益无害。比如,日前发生的天价过路费一案,就是在媒体的报道后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案件有了新转机,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建锋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握不严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时建锋违法所得一切财物。
试问,如果此案没有媒体的介入,或者媒体的介入后没有引起社会的共鸣,最终的后果又将会是什么样子。河南省高院是否会启动纠错程序将此案发回重审呢?
为什么很多的规定都形同虚设,如聋子的耳朵一般呢?并不是相关的规定不够多,而是制定这些规定的时候本身就给违反规定留下伏笔,仅仅告诉什么是应该做的其实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告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如果不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最终决定这种后果的一方是谁?如果仅仅是为了走过场,粉饰形象在伤害了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会损害了自己。
如何守住法院这道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闸门不仅需要法院本身关起门来认真办案,更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需要的是一片公平的净土而不是一扇想开就开、想关就关的冰冷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