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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莫将“代为自首”解读成“大义灭亲”
来源 时代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6日 15:29 作者 沈彬
    “亲亲相为隐”并非中国特产,而是国际惯例。
  沈彬
  2010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这则规定引起了轩然大波,被媒体解读成了“最高法鼓励大义灭亲”—鼓励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举报嫌疑人,这种鼓励是对法律原则和社会伦理实实在在的破坏,还援引了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以及“文革”时期亲属之间相互揭发的例子,从正反两个方面质疑了这一规定。
  其实,“大义灭亲”这个“灭”字,体现了人性的丑恶,也扭曲了最高法新规的“善意”。
  坦率地说,我和大家的解读角度不尽相同。对这一规定,我首先想到这么一个场景:儿子犯了案子回来,打算第二天逃亡,老父再三规劝逃亡之路是没有前途的。儿子不听,独自睡去。老父想替儿子“自首”,获一个轻判,叫来警察,抓了儿子。老父一脸希望地迎向警察:“这下我儿子可以从轻了吗?”警察冷冷回一句:“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但你儿子没有‘自动’投案,你带警察抓他不算‘自首’,不能轻判!”此时,老父一脸痛苦愧疚和愤懑……
  而此次最高法的新规,对上述并不罕见的“亲人代为自首”的情形,做了比较人性的处理:犯罪之后,被亲友捆绑送到司法机关,或者由亲友带领司法人员前来抓捕,这种“抓捕”与警察抓捕到逃犯判然有别。最高法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若嫌疑人没有拒捕,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虽然依法律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参照“自首”酌情从轻处罚。这与现行法律并不构成冲突。
  这里规定保护了嫌疑人与亲属之间的“善意”,使犯罪者得到宽大处理,引导亲属“帮助”犯罪者,体现了人性光明的一面。这里没有“大义灭亲”的那个“灭”字的丑陋。做一个对比,不难理解此中“善意”:2009年,着名歌手满文军因吸毒被警方抓捕之后,作为“污点证人”指控其妻子容留他人吸毒,最终其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丈夫作证指控妻子,自己获得较轻处罚,而妻子获重罪,这是法律机器对人性和亲情的无情挤压,在完成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在伤害作为社会基石的人伦关系。
  正是为了保护这种人伦关系,中国传统主张“亲亲相为隐”,孔子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这就是传统中国的正义观。
  其实,“亲亲相为隐”倒不是中国封建时代的特产,反而是一种国际通行惯例。比如,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并且德国和意大利还规定,法官一般不得就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还应告知其有权拒绝作证,并且不得强迫、恐吓其作证。
  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法系也有类似制度,比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前波兰、前保加利亚的法律均规定:为帮助近亲属而实施包庇藏匿罪犯、知犯不举、伪证或者湮灭证据、代替受刑、隐匿赃物等行为均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古今中外的“亲亲相隐”,是基于共通的价值观—保护亲情、保护善良,避免满文军揭发妻子式的人伦悲剧。“爱”是目的,“相隐”是手段;手段不是目的本身,同样是基于亲人之间的“爱”,“代为自首”也不是不可以的,甚至在封建时代也是如此。
  在中国传统法律里,“亲亲相为隐”和“犯罪自首”就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所谓“亲亲相隐”,按传统中国法律规定:即便近亲属暗地通风报信,使罪人逃脱的,官府也不能治罪。但这是一种消极自由。按《大清律例·名例》规定,即便在清朝,并不是大家所想象的那样—亲属之间就不能“相告”、“代为自首”。依法有容隐义务的亲属,如果代为自首,罪犯还是按自首处理[“其(犯人虽不自首)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之亲属)为之首,及(彼此诘发互)相告言,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这里的“于法得相容隐者”,是指“同居”及“大功”以上近亲属(指同居的亲属,以及堂兄弟以内的近亲属),这些人“代为自首”按本人自首处理;奴婢、雇工人为家长“代为自首”及相告言者,也按自首处理,原则上都可以免罪。如果是“小功”(主要指从堂兄弟)、“缌麻”(主要指族兄弟姐妹)等较远的亲属代为自首,可以减罪三等;如果“无服之亲”(比“缌麻”更远的亲戚)代为自首,减罪一等。但,如果是卑亲属和小辈“告言尊长”,尊长可按自首的规定免罪,而卑亲属和小辈却要“依干犯名义律”被判刑,因为这是“以小犯上”。这些规定贯穿于各个封建时代。
  可见,即使在中国传统法律里,“亲亲相隐”也只是一种消极权利—有权不指控自己的亲属,国家不得追究。但,如果亲属之间“代为自首”,国家也不禁止,甚至通过免罪、减刑进行了鼓励。一个制度设计的善与恶,关键在于能否激发人性的美好善良的一面。相对于满文军式的“大义灭亲”,我们不难理解“代为自首”规定的国家善意所在。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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