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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六项措施维护金融安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05日 03:32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12月0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等6项措施,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有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元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事关国家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某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将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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