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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公务员醉驾不仅要入罪 更应从重处罚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3日 08:38 作者 王石川
 
王石川

    酒驾一旦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确实很严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也有规定称“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其实,对普通职工来说,酒驾入罪同样严重,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是观之,无论是对公务员还是一般职工来说,酒驾一旦入罪,其后果都很严重,一方面要受到刑罚,另一方面会失去工作。但该委员为何只看到酒驾入罪对公务员产生的严重后果,而看不到对一般职工产生的严重后果?说白了,这依然是“屁股决定脑袋”的逻辑,意在为公务员群体酒驾开脱、辩护,是特权思维在作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不能因其具有公职的身份,就享有法外特权,如果对其“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那么法律公平何在?何以服众?其实,该委员的这种思维并不罕见,它或多或少地被现实所证验,也激起了坊间的强烈不满。比如,当年打工仔许霆因银行柜员机出故障,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产,高达4.82亿美元,并携款外逃,其涉案数额为许霆涉案金额的2万倍,其影响之恶劣更是许霆案所无法比拟的,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后,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官松民紧”的现象其实触目皆是,在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上,职能部门要求职工的基本信息、职工收入、扣缴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毕呈无遗,另一方面对本早就该申报的官员财产却不置一词。

    其实,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赖于公务员率先垂范。郎胜委员也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对公务员醉驾、酒驾更应该毫不留情,因为其造成的影响很恶劣、后果很严重。最近,河南洛宁一局长醉驾撞死5少年,该官员之前就曾多次违规驾公车外出……

    回首2010年,一起起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刺激着我们的神经。从形形色色的“特权车”嚣张肇事,再到屡禁不绝的酒驾肇事,无一不在提醒我们确保交通安全的任重道远。更可怕的是,不少官员酒驾之后,往往能逃脱惩罚,或者动用关系将大事化小。在这种语境中,岂不更应该对这些明知故犯的官员予以最重的处罚?此外,不是很多公务员抱怨应酬多喝酒压力大吗?醉驾入罪就可以省下一部分公款消费,也可以让某些公务员“醒醒酒”。

    日前,在第10个全国普法日来临之际,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作明说:“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治吏,要约束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行为,首先要达到法制规范,才能与全社会达到良性的互动。但如果说法治是治民的话,那是封建法制。”斯言诚哉!法治社会,公务员不能成为特权阶层,作为掌握公权力的人员,更应该率先垂范,而不是动辄以“后果很严重”来逃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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