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8日 10:27 |
作者: |
杨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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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7日报道,广东佛山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贪污受贿被判15年。检察机关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锐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实之前,何妻冯某已向检察机关退还赃款230万元,而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9万多元。 这个消息引起网上一片哗然,网民质疑,这是不是“官官相护”的结果呢? 其实倒不能这么说。事实上,有些事情的情形特别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这种事情的出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我看来,至少存在几种情形。 一种可能的情形是,何妻冯某并不懂法律,也不清楚何锐枝到底涉嫌什么犯罪事实和涉嫌多少犯罪金额。因此,她极有可能将何锐枝犯罪所得的赃款、违纪所得的“灰色收入”,以及平时做生意所得合法收入等,统统认为是犯罪所得而一股脑儿交给了检察院,以落个退款积极的表现,让检察院对何锐枝从轻处罚。另一种可能的情形是,检察院有追赃的任务,追赃所得上交财政后,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如此检察院就倾向于多追回赃款。因此,为了确保多追赃,检察院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求何妻冯某多退赃。 如果是上述两种情形,那么,我们说,出现退还赃款与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的数额不一致的现象,反倒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因为,被告人到底是贪污受贿了多少款项,到底要没收他多少款项,是由法院审判最终认定,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来认定,如果检察机关多收缴了被告人的钱,就应当退还,这体现了“司法终极”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当然,还有可能是另外两种情形。一种可能的情形是,何锐枝确实贪污受贿了230万元,只因检察机关没有深挖何锐枝犯罪事实,结果只认定其贪污受贿82.9万多元;另一种可能的情形是,何锐枝确实贪污受贿了230万元,检察机关苦于证据不足,无法查清他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同时没有对140万元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认定。 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形,那我们确实要追问一下,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认真深挖余罪呢?特别是,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为什么不深究。 由于目前新闻报道给我们提供的信息有限,无法准确得出结论。我以为,面对民众的疑问,检察机关应当出面用事实和法律做一澄清,给公众一个交待。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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