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9日 09:16 |
作者: |
邓聿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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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近期对各地水价听证会上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很多批评。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发改委日前在其网站连续发表了6篇文章,试图引导舆论正面看待和评价听证会,顺带也向公众普及一下有关听证会的知识。
但是,6篇文章读下来,给笔者的感觉总有些别扭。以1月11日刊载的“四议听证会”为例,文章说,像郑州天然气价格听证会出现的听证代表举“反对涨价”牌子,以及哈尔滨水价听证会出现的听证代表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这类不正常现象,恰恰说明听证会没有猫腻,民意表达的渠道是畅通和自由的、让大家发表意见的。
仅从文章的论述逻辑而言,的确看不出听证会有什么猫腻。然而,听证会上出现代表举反对牌或投矿泉水瓶,是可以理解为“一种民意表达的渠道是畅通和自由”,但是,请别忘了,哈尔滨水价听证代表是在几次举手得不到发言机会后才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表示不满的。如果“民意表达的渠道是畅通”的,还有多少代表会举牌子、掷矿泉水瓶呢?对此,发改委采取了一种“选择性”论述的方式,只拿不同意见的表达说事,不去挖掘这背后的因素,所以自然得出“不正常现象无猫腻”这种看似正确的论调。
此外,在去年的水价听证会上,曝出了多起参会人员“被代表”,或者其他不正常的现象,从而使得民众对听证会程序的公正性和听证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强烈的怀疑。对此,发改委“三议听证会”的文章倒也谈到了这点。可惜,该文认为这是个误解。理由是,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只是相关环节中的一个;另外,消费者参加听证会,是通过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或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等推荐产生的,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消费者的 “代表”,只能代表自己。按照这个解释,各地价格听证会上频频出现的“被代表”等情况,显然是“合法”的。然而,程序的“合法”并不等于程序正义。
一般来说,判断程序正义有两个标准:一是程序必须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最低限度的公正;二是程序要具有公开性。只有保持了人最基本的权利,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只有公开性的程序,才能受到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并使当事人能知晓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价格听证会,必须确保参会的每个听证代表,其权利和地位都是平等的;另外,听证的程序和规范,必须在听证之前,向社会公布其过程和规则,以便民众能够亲自参与程序的制定。
用此衡量,当前听证程序的设置,包括听证赖以生存的相关条例,都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听证会的相关规则没有充分论证和完善,是否科学无法保证;听证代表的身份构成、名额分配、产生方式等缺乏代表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听证方案设置被企业或相关部门蓄意引导;听证代表特别是消费者代表缺乏专业知识,不能真实地表达民意;听证意见在决策环节能否得到合理采纳,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等等。这些缺陷显示出不少程序上、法律上的缺憾。
以1月7日深圳市举行的水价听证为例,深圳市发改委公布了四套调整方案,涨幅均超30%。有代表提出,为什么代表就不能提出第五套方案?这已经说明,价格是否调整,是由主管部门和相关经营单位此前已经决定好了的,民众在听证会的参与不过是就方案的内容讨论,最多也就是对原方案做些不大的调整而已。
在这里,由发改委来具体制定方案,且不讲它是否能代表公共利益,尤其是民众利益,最后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听证会没有不涨的,现实中正是如此。所以,要让公众相信“逢听必涨”没有猫腻,非常难,因为假设程序是公正的,听证会没有问题,根据概率论,总会碰到一、两次不涨价的。此种不正常现象,让人们看到,多数听证会确实流于形式。
听证会的生命在于程序公正。从法治意义上讲,听证会是用一种形式的正义来确保实质的正义,用程序的公平来确保结果的公正。只有在一套公正的规则和程序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才可得到充分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才可得到合理的权衡和考量,从而最终使得不满被过程所吸收。假如人们连一些可以观察到的形式和程序的基本公正都无法保证,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他们去信任听证会呢?发改委这一组评论的缺憾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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