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3日 09:13 |
作者: |
邓聿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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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 据悉,深圳今年的工资指导价是在对1432家企业的指定工种、40个社区进行抽样调查后得出的,它覆盖了18个行业、566个工种,应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了高位数、中位数及平均数与去年相比有不同程度下降外,低位数却比上年度增长了7%。另外,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工资差别,亦有所缩小。深圳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三跌一涨”的指导价位体现了今年深圳市政府 “控高、扩中、保低”的工资调控政策已初见成效。 是不是 “初见成效”,我不太清楚,在企业薪酬方面,政府控制垄断企业的“虚高”与保住中小企业的“最低标准”就可以了,其他的让企业自行决定吧! 其实,之前就有分析称,对于这个“指导价”,从用工单位的角度上来说,如果员工工资高于指导价,那么这很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工资标准迟缓不升的理由,甚至成为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借口;而如果员工的工资低于工资指导价,用人单位可能视而不见,他们的理由是――所谓指导价,仅仅是一种信息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在金融危机下,为了缓解企业的经营困境,一段时间来,不少官员、学者等,当然也包括企业自身,纷纷呼吁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废除这一标准,认为这一标准的存在,妨碍了那些自愿接受该标准之下的工人的进入,给企业增添了不必要的人工成本。而以中国目前低端劳动力之多,自愿接受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收入的人应该会是很多的。如果不降低或废除该标准,等于将这部分劳动力挡在市场之外,他们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更会加剧他们的贫困。这一观点似乎很有说服力,奥地利自由派经济学家哈耶克曾说过,“工资的形成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 我赞成雇员的工资由市场或企业自行确定。原因在于单个企业在某个短时期内,或许存在工资低廉的现象;但就一个行业来说,从一个较长时段来看,工资大体反映该行业的就业状况以及雇员的素质、水平等。这是因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一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很难或者不可能串联起来,达成一个统一的劳动力价格。至于说经理等高素质雇员,更可借着自身的稀缺程度而博取一个好价格。 而与哈耶克的不同,我赞同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因为中国的雇员中绝大部分是低端劳动者,他们之间存在很大的竞争性和可替代性,因此,在和资本的谈判中,始终处于下风。如果政府不为弱势的劳动力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在相对稀缺的资本和近乎无限供应的劳动力的博弈中,劳动者将会失去最起码的讨价还价权利。在中国,最低工资制度更多体现为一种对弱势劳动者的保障作用,而非调节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杠杆。 另一方面,为防止行业收入差距拉大,也有必要对高收入进行限制。因为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企业工资高的,一般是国有垄断企业,他们的高收入很大部分并非来自其创造的价值,而是来自国家提供的垄断地位。 总结我对深圳市工资指导价位下调的看法,一句话,政府只要控制一个最高工资和一个最低工资就行了,剩下的事,交由企业或者市场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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