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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如何构建支付清算惩罚与激励机制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3日 13:59 作者 范荣飞;周泽平
    
  支付清算是指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转移行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关金融机构之间,按照约定的规则,完成支付指令的交换,并计算出待清偿债权、债务结果的过程。现阶段我国的支付清算一般由支付服务组织、支付系统、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监督管理等部分组成。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商业银行的行内支付系统,对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稳定运行和发展已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本文就如何构建现代化支付清算惩罚与激励机制,谈几点看法。
  不足之处首先,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影响支付清算正常运行。基层商业银行保留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是确保现金支付和资金清算的前提。但由于基层商业银行所处地域环境及信贷审批权限上收等原因,可放贷项目少,对吸收的存款一般以资金上存为主,在基层人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一般保持在1%以下,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偏低,部分商业银行资金不足,产生现金支票签发后等待资金调拨的“票据等资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付清算的正常运行。
  其次,清算账户头寸不足,产生惩罚性高息贷款。为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作为最终清算者的职责,防止金融机构在央行的清算账户发生隔夜透支,惩罚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督促系统参与者加强流动性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对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有关银行对当日必须清算的资金和应弥补的头寸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其提供强制性的惩罚性高息贷款。由于金融机构在资金运行和调拨上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产生当日清算资金头寸不足,需要央行提供惩罚性贷款情形,影响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清算渠道的畅通。
  再次,支票影像业务中支票真实性风险负担不公平,影响支付清算的正常运行。在支票影像业务处理过程中,提出行主要从事受理异地他行支票,代其客户向出票人开户行(即提入行)提示付款,代其收取票款的业务,并负责保管转换为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规定,提出行应审查支票的真实性,一旦出现错误付款,办法第56条规定将由“提出行承担违规责任”。这片面强调了提出行对票据真实性的风险责任,而对鉴别支票真实性处于有利地位的提入行却没有规定审查责任,造成支票真实性风险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影像业务支付清算的正常运行。
  最后,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人为因素,影响支付清算正常运行的情形。如系统参与者由于对支付清算系统管理不善或对支付清算方面疏于管理,影响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的情形;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工作人员泄露系统密押和密钥,影响支付清算的资金安全情形等等。
  主要设想首先,建立“免检”和“加检”制度。人民银行应加强对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和运行者的监督管理,建立支付清算监督检查和其他与支付清算相关的检查监督“免检”和“加检”制度。一方面,对各银行机构在执行支付清算纪律方面好的参与者和运行者,实行年度内免于对该机构或所辖系统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其实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或反洗钱方面免于检查,激励各机构加强对支付清算纪律的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对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运行者在执行支付清算纪律方面,存在清算账户不足,发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多次、发生惩罚高息贷款多次或人为出现系统资金案件和安全隐患的,央行将加大支付清算监督检查频率,或延伸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检查监督。实行正向激励与过错惩罚相结合的机制,提高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效率。
  其次,建立货币政策工具导向激励与惩罚机制。比如说,结合支付清算参与者情况,区别实行公开市场操作。目前我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社,各系统参与者在执行支付清算纪律上存在一定的优劣。因此,建议央行在公开市场进行操作回笼和投放基础货币时,可结合各银行机构在支付清算纪律执行情况和好坏,进行区别对待。对执行情况差的机构,增加基础货币回笼或减少投放,减少其信贷扩张;对执行好的机构,增加基础货币投放或减少回笼,增加其流动性。同时,建议建立再贴现政策激励与惩罚机制。为提高支付清算运行效率,建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实行再贴现政策工具时,对支付清算纪律执行好的银行机构,增加其再贴现额度,增加其流动性,对支付清算纪律执行不到位的银行机构,减少甚至禁止为其办理再贴现业务,收缩其流动性。同时,在再贴现利率上也实行区别对待,提高银行机构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的意识。
  当然,还可以建立人民币供应激励与惩罚机制。人民银行的发行基金供应也是支付清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结合各银行机构在准备金账户上头寸执行情况,建立人民币券别供应激励与惩罚机制。对准备金账户日常头寸不足,造成“票据等资金”现象时,人民银行可减少其人民币券别的搭配,实行单券别供应,督促其增加准备金账户资金;对执行情况好的机构,尽量满足其券别需求。
  再次,建立业务优先办理“绿色通道”激励机制。为加强对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激励在支付清算纪律执行好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在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国库经收处业务时,可实行优先办理业务,建立“绿色通道”。
  另外、建立“红黑名单”通报制度。为加大对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和效率,建议人民银行在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系统参与者和运行者定期支付清算执行情况“红黑名单”通报制度,让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对各机构支付清算业务执行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激励与惩罚的效果。同时,也建议公平合理分担各参与者的责任。如修改完善支票影像业务中支票真实性风险负担的准则,明确提出行与提入行各自承担的审核内容及承担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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